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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周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周至县**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周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4日7时44分许,姚某驾驶陕A****2号重型货车,沿319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0KM+230M处时与由南向北李某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造成死亡交通事故。经认定,姚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姚某一方赔偿被害人李某某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338280元,取得了李某某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和全部赔偿达成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姚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周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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