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XX号
被不起诉人XXX,男性,X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XXXXX12X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XX市XX县XX乡XX村XX村,住和田市XX小区XX栋X单元XX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和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9日被和田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4日晚上,被不起诉人XXX在朋友XXX位于XX花园的家里吃饭喝酒,至第二日凌晨0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XXX驾驶新XXX号小轿车从XX花园小区停车场出发,行驶到迎宾路中级人民法院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抽血检验鉴定XXX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XXX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不具有危险驾驶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可以适用《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的第九条酌定不起诉。
本院认为,X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血液中酒精含量86mg/100ml,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XXX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