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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新区院刑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高*,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现租住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杨家口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并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执行;于2020年8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该局执行。

本案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高*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8月4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高*在唐山高新区工农路桃源村大锅鱼与朋友聚会饮酒后,驾驶北京现代牌冀BM7**小型汽车返回其租住处,沿龙华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建设路东侧100米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9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高*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行为。

被不起诉人高*对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高*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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