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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刑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21987********,汉族,高中,民革党员,大连**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大连市**路**号**,住大连市中山区**小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9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04月24日23时30分许,因不满被害人张某某将其大众途岳吉普车(车牌号辽A****9)停放在大连市中山区朗豪东港小区南门口道边,用脚踢踹该车,造成该车双侧后尾灯、后备箱盖、后保险杠、右后叶子板损坏。经大连市中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价值为人民币7068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本院已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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