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望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望江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71987********,汉族,初中文化,木工,家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望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14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驾驶皖******号牌小型轿车沿望江县赛口镇窝赛线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街丁字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6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带至望江县高士镇卫生院由医务人员采集血样。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曹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檀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望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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