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安阳市文峰区**街**号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1时25分许,犯罪嫌疑人康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安阳市北关区**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洗浴中心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康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鉴定,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及车辆信息等书证;2、犯罪嫌疑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无前科,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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