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曾用名来某某、未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7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号(住址相同)。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7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到安阳市开发区银杏小学南校找张某某要工资时,与张某某发生争吵,后承包工程的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和魏某某赶到现场,为不影响学校秩序,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和魏某某让李某某离开学校,遭到李某某的辱骂,魏某某将李某某推倒在地,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用脚踢李某某的胸部。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三处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右肩部及左下肢挫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和魏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和魏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三条,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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