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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82********,汉族,个体,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街**号院**号楼**室,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街**号院**号。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4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陕J****2号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双拥大道东兴十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5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吴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8.41mg/lOO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血醇浓度为148.41mg/l00ml;醉酒驾车行为系被查扣;认罪悔罪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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