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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封检二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贾XX,男性,19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住河南省封丘县XXXXXX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封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贾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0时20分许,贾XX持A2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GXXXXX号小型轿车,沿219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封丘县王村乡小城村街中郭XX家门口处时,与行人郭XX由西向东横过公路时相撞,造成郭X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豫GXXXXX号小型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封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贾XX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肇事后,犯罪嫌疑人贾XX主动向封丘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双方民事部分于2020年7月22日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贾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贾XX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取得谅解,其行为属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意见对贾XX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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