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住汶上县**镇**村**道街**号。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汶上县康驿镇康达社区,因琐事与郑某某发生争吵,后相互殴打,王某某将郑某某打伤。经鉴定,郑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2020年4月5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同年4月10日王某某主动到汶上县公安局康驿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协议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黄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其与被害人郑某某系朋友关系,已经达成谅解协议,因酒后一言不合发生纠纷;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
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公安机关如果认为本决定有错误,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