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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梁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7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住梁山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3日被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岳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337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梁山县后**大桥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带至梁山县博爱医院抽取血液。2019年5月28日,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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