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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群众,住汶上县**镇**单元**楼。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汶上县**镇**单元**楼。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18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小型普通客车在汶上县白石镇**村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9年7月18日,刘某某经汶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如果认为本决定有错误,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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