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尧检刑检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4198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路**号楼**单元**号,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23时许,马某某驾驶晋L****1号“本田”白色小型汽车,行驶至滨河西路彩虹桥路段时,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根据山西省临汾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可知:从送检的马某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94.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且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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