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繁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226********741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住繁峙县**镇**小区对面**超市。因涉嫌盗窃罪,经繁峙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繁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繁峙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繁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繁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在网上玩游戏欠下债务无力偿还,遂下载“拍拍贷”贷款软件,贷款6500元偿还欠款。因“拍拍贷”还款期限为一个月,崔某某不能按期偿还,便和“拍拍贷”客服协商于2019年9月底前还款8000元。2019年6月份,崔某某在砂河欢唱KTV打工结识了李某某,后在吃饭时见到李某某用支付宝花呗付账,遂想到盗窃李某某支付宝金额偿还欠款,利用与李某某生活、工作的便利条件,秘密窃取李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及密码。后以借手机为由,用自己的手机登陆李某某支付宝账号并获取手机验证码后,将李某某支付宝花呗、借呗上的5800元盗走偿还欠款,后李某某报案。2019年11月20日,崔某某家属对受害人李某某进行赔偿,取得李某某谅解。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作案时系某某学院学生,现已毕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作案时系在校学生,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被不起诉人认罪、悔罪;案发后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繁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繁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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