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常德市鼎城区**附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14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路**号**摊位与杨某某夫妇发生矛盾,最后李某某与杨某某夫妇发生肢体冲突,造成杨某某右手第2掌骨骨折,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杨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李某某构成轻微伤。
2020年7月1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某向被害人杨某某支付了三万元赔偿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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