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5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18日被建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4日6时15分许,在建昌县**乡**村**组路段,李某某驾驶辽NB****号小型轿车倒车时将在路中间行走的行人宁某某撞倒,致宁某某伤,宁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中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某积极主动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相关事项,双方于同年5月11日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李某某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且积极主动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充分谅解,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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