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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练某某,女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22000********,汉族,大学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兴市**镇****号,住德兴市**镇****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5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练某某驾驶赣EE04950号二轮电动车,从德兴市花桥镇往杨村方向行驶途经花桥交警中队门口路段时,因疏于观察路况,致使电动车与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倒地后颅脑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练某某留在现场直至公安机关出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经德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练某某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练某某的父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被害人近亲属对练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获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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