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侦监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04********303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辽宁省阜新市人,户籍地*市*区*街*,现住*市*区*镇,司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6时30分,王某某酒后驾驶白色现代吉普车(车牌号辽A1****)由西向东行驶至新民市203国道351公里处柳河桥堵卡站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现场对王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14mg/100ml,遂将其带至新民市中医院抽取静脉血检测。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16.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没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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