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源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李xx、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65412519xxxx、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伊宁市xxxx。住新源县xxxx,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新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新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新源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4日对其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3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xx驾驶新F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新源县751线10公里加500米处时,与前方同方向的骑行的被害人马xx发生碰撞后死亡。经新源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李xx向新源县公安局报案,并向被害人亲属共赔偿经济损失33353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xx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经过,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后李xx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全部履行,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社会矛盾已化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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