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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2********,汉族,大学文化,深圳市**组**。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号**,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街道**。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松原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受聘入职深圳暴雪奇迹有限公司,任**组**,负责软件测试工作,2017年1月,其在工作中知悉所在公司系为赌博网站提供赌博软件,并承担运营维护工作,为获取非法利益,其继续在该公司从事赌博软件测试工作,至案发,共违法所得人民币60.4万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全部返还非法所得。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案发后上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违法所得应收缴,涉案物品等物证应随案移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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