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梁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住重庆市巫溪县兰英乡西安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酒后驾驶粤******号牌“启辰”小型普通客车沿水泊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梁山杏花村饭店附近时,被梁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0.9mg/100ml。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犯罪情节的证据如下:
1.认罪认罚具结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方某某供述和辩解;3.血液乙醇成分含量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现场查获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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