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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区检刑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01********0036,汉族,专科文化,中国建设银行**分行员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巷**巷,现住榆林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3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8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思某某与杨某某、李某某、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6月20日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82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某某、李某某、康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思某某借款194000元及利息。判决于2017年8月9日送达李某某。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某某未履行法院判决。2018年4月9日横山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李某某仍未履行判决。2018年9月18日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某某所有的位于榆林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产权证号:0*****2)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经查,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生效至2019年6月份间,李某某微信账号(昵称为**)收入为13万余元、支出为24万余元、中性交易为17万余元,李某某用于日常消费。2019年4月22日李某某的6217997900********4中国邮政储蓄卡进账25500元,李某某用于日常消费。横山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至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立案侦查,于2019年6月3日将将李某某刑事拘留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某某于2018年6月8日一次性偿还思某某32万元。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本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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