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信检一部刑不诉〔2021〕51号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镇**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31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6日指定本院管辖办理。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6日指定本院管辖办理。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2019年4月,倪某某与洪某某(另案处理)以江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对公账户,在上饶市信州区万达五桂座经营江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聘业务员打电话招揽股民,通过“承诺多倍杠杆配资、扮演分析老师指导和水军、晒虚假盈利单截图、委托操盘、推荐股票”等方式,诱导股民在财星宝APP虚拟平台上交易股票,收取高额手续费,并将股民炒股亏损的钱从对公账户取出汇入倪某某、洪某某等人掌握的个人账户中。截止2019年7月31日,该公司共收取股民投资款共计100万余元。经查,该公司均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经营资质,不是合法证券公司;该公司内所有工作人员均不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于2019年4月通过58同城招聘进入公司担任业务员,按照公司安排的话术和策略,打电话招揽股民,在微信群里扮演水军,晒虚假盈利单截图,诱导股民投资;每月领取固定工资2800元,若成功推荐了股民入股,则按照千分之四十八的标准领取提成。期间,被不起诉人盛某某领取提成0.3万元。
2019年7月30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盛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0.6万元。
本院认为,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的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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