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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31966********,汉族,高中文化,系德兴**厂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兴市,住德兴市**镇**路**栋**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8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6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赣******荣威小轿车从德兴市铜矿往德兴市区行驶,途径铜都大道林化厂路口路段时未及时减速确保安全行驶,致使驾驶的车子冲出路面撞到被害人汪某某及路边的电缆分支箱,造成汪某某当场死亡,电缆分支箱栅栏及赣******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立即报警并拨打120电话求救,之后留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经德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本案事故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汪某某无责任。

2019年12月3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父母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补偿款,被害人父母出具谅解书谅解李某某,请求司法机关对李某某从轻或免除处罚。

2020年5月13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赔偿了电缆分支箱维修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亲属且获得谅解、无违法犯罪前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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