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31980****,汉族,初中文化,水电安装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白竺乡****,住萍乡市湘东区白竺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傍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赣J1P***小型轿车从本市安源区东门道口方向沿南环路往城南方向行驶。18时50分许,车辆行至南环路第二人民医院东门分部人行横道处时,与沿人行横道由南往北通行的被害人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付某某倒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付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0月24日死亡。经萍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付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某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
另查明,2020年11月4日,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劣迹,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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