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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XX镇XX村XX号,住汶上县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汶上县XX村附近时,被汶上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田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9.9mg/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5月29日,田某某经汶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某某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田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根据《某某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某某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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