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0〕14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51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沈河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9月7日被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0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辽A*****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沈河区大队民警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李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酒精,其含量为122.8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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