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于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5********061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路**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经济技术开发区**街**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宁某某饮酒后驾驶辽A****C棕色**牌小型面包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市于洪区**路**线**店门前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宁某某血液中酒精成分含量为127.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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