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2114811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渔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葫芦岛市**市**镇**村**屯**号。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秦皇岛海警局开发区工作站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秦皇岛海警局开发区工作站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4时许,赵某某明知是禁渔期仍驾驶渔船从孟家码头出海,到山海关船厂附近海域使用底拖网进行作业,5时34分被中国渔政13101号执法船查获。经初步检查,船上共有2名船员,其中船长为赵某某,船上携带1副底拖网,有明显使用痕迹,网具内有零星小杂鱼。2020年7月14日11时由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综合执法支队出具渔业违法线索移交函向秦皇岛海警局开发区工作站移交,经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赵某某驾驶渔船上携带的网具进行现场检查、测量,同时根据提供的网具的捕捞原理、结构特征及作业方式,认定该网具为单船有翼单囊底拖网出具了网具认定书。根据《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底拖网在渤海海域属于禁止使用的渔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照片说明等。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扣押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单船有翼单囊底拖网一套返还侦查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3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