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1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泗水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泗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酒后驾驶鲁Q*****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泗水县泉林镇辛庄村村委处,与他人发生纠纷。泗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四中队民警接泗水县公安局泉林派出所转警后到达现场,将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带至泗水县中医院进行血液提取。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刚超过追诉标准,且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量全案事实和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