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二部刑不诉〔2020〕404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浙江省**市淳安县**乡**村**号,现住浙江省淳安县**镇**路**号**室。2012年3月2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淳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4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钱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浙AF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淳安县**镇**驶往**,20时58分许,途经**路段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其值为153mg/100ml,经抽血鉴定,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