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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石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石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81988********,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石楼县**乡**村,现住石楼县**镇**附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楼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 月25日0 时许,被不起诉人某某甲与其朋友芦某某两个人在石楼县月亮湾广场一饭店内吃饭喝酒,期间两人喝了多半瓶42度汾阳王白酒,某某甲喝了二两左右。2 时许,某某甲驾驶芦某某的晋J****5号小型汽车载着芦某某从石楼县月亮湾广场启程前往石楼县**镇找芦某某的朋友未找到,后某某甲又载着芦某某驾驶该车从**镇返回石楼县城内,行驶至石楼县西门坡附近公路时,芦某某欲开车回家,某某甲怕其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不让其开车,二人发生冲突,某某甲报警后,二人被带至石楼县公安局灵泉派出所。石楼县公安局灵泉派出所在调查中发现某某甲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遂将该线索移送至石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对某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58mg/100ml 。石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将某某甲带到石楼县医疗集团人民医院抽血并送检。经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晋龙司鉴所 【2020】毒检字第1292号鉴定意见书鉴定:从某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49mg/100ml。被不起诉人某某甲的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公安网查询信息、情况说明、截图照片等;2.证人芦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楼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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