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芒检三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53********,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住隆阳区**街道***社区**小区**路**号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违反森林法规,雇佣他人在芒市中山乡芒丙村委会老官寨村民小组内坝子路梁子白光洼超范围砍伐林木,经核查,共砍伐林地面积41.4亩,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树种为阔叶树,立木蓄积124.57立方米,超出许可砍伐林木立木蓄积56.53立方米,经鉴定价值14246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犯罪后积极在被滥伐林木的林地上进行了恢复性种植,消除了损害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