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外号“**”(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211975********,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乡********,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莲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莲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6月6日被莲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6日被莲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莲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莲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3月在得知**乡垃圾填埋场可能要新建垃圾焚烧发电站后,杨某乙、杨某丙等人讨论垃圾焚烧发电站能否建设,而后形成了“不能建垃圾焚烧发电站及把垃圾填埋场关停”的统一意见。随后,杨某丙就与他人商量拟写了一份“公开信”,并到附近各乡村串联村民签名,以此煽动村民积极参与。2019 年5月县政府在网上发布第二次通告后,杨某乙、谢某某等 10 余人组成微信群“**群”,杨某乙、谢某某等人经过讨论后,形成一致意见,即用一个公开信的形式,把周边乡镇村民联合起来,采取堵门堵路、在现场挂横幅、喊口号等方式一起行动,欲达成两个目的:一是坚决阻止在**垃圾填埋场建垃圾焚烧发电站;二是借此机会把现有垃圾填埋场赶出**乡。后来村民聚集到垃圾填埋场参与抵制活动,致使垃圾填埋场从2019年5月16日开始十几天无法正常作业,经鉴定造成损失742437元。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得知要建**垃圾焚烧发电站的消息后,建立“******群”,在群里参与讨论、商量如何抵制**乡建立垃圾焚烧发电站,鼓动更多的群众参与到抵制活动。回到**后,杨某甲多次来到**垃圾填埋场门口,带头在现场参与堵路,阻止垃圾运送车辆进入垃圾场,维持闹事村民的现场秩序。2020年5月19日,杨某甲带头拦住一辆维修车,后城管工作人员前来做工作,并试图将群众拉开,杨某甲见状带头起哄“城管打人了”,后不明真相的群众跟着起哄,造成垃圾填埋场工作车辆无法进入,现场秩序混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意小,且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莲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莲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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