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11994********,汉族,专科毕业,萍乡市湘东区**镇**院医务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乡**村**号,现住萍乡市安源区**小区**栋**单元**房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赣******小车在**路**镇**村委会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文某某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在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并等待交警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全部赔偿、取得谅解并认罪认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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