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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连检二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0419****,汉族,高中文化葫芦岛市**工人,系群众,现连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本案于2020年12月7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7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葫芦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20年10月15日22时许,酒后驾驶辽P**号帕萨特小型轿车,由连山区香榭水岸开往滨河方向,当车行驶至连山区新华大街与滨河路交叉路口南100米处时,被交警支队机动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6.8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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