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连检二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0419****,汉族,高中文化,葫芦岛市**工人,系群众,现住连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2月7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20年10月15日22时许,酒后驾驶辽P**号帕萨特小型轿车,由连山区香榭水岸开往滨河方向,当车行驶至连山区新华大街与滨河路交叉路口南100米处时,被交警支队机动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6.8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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