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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蕉检一部刑不诉〔2020〕Z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71994********,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广东省**,现住广东省蕉岭县**镇**村**,务工。2020年5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蕉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其朋友在蕉岭县蕉城镇某街**酒吧里喝酒。期间,同在酒吧内喝酒的被害人谢某某及其朋友因酒瓶掉在地上发出声响,徐某某便看了一眼。谢某某见状上前质问并用脏话骂徐某某,双方因此发生口角,被在场人劝开。当徐某某欲驾车离开时,谢某某上前阻拦,并用空酒瓶扔、砸徐某某,后双方扭打在一起。徐某某从酒吧门口捡起一根木质拖把棍朝谢某某的身体连续殴打十多次,致其头部、右额和右手受伤。徐某某见谢某某受伤流血倒地便逃离现场,谢某某被同伴送至蕉岭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司法鉴定,谢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徐某某主动向谢某某及其家属赔礼道歉,并赔偿了医疗等费用,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谢某某医疗等费用,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谢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蕉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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