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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4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县,住辽宁省东港市大东区**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东港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东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3时左右,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饮酒后驾驶辽F****8小型汽车从佳地二期小区行驶至东兴园小区,17时许从东兴园小区行驶至仁达锦绣小区,20时许从仁达锦绣小区行驶至东港市碧海路与海鸥街交叉路口时,被东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当场抓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血液内的乙醇(酒精)含量为99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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