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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821989********,满族,中专学历,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镇市,住北镇市**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北镇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傅洁,北镇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北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4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辽宁省北镇市高山子镇平房村锦绣家园小区自家门市内,与孙某某因“孙某某承租王某某门市到期后恢复门市原样”一事发生口角,后王某某怼了孙某某右肩膀一拳,致使孙某某摔倒在地,右腿股骨骨折住院治疗。2020年4月9日,经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辽希司鉴中心【2020】伤鉴字第1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孙某某右股股骨颈骨骨折属于轻伤一级。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事后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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