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郏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禹州市**乡**村**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0时30分许,李某某酒后驾驶豫D65***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郏县**镇**村**站路段时,被郏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1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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