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267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72********,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小学文化,务工,现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区**乡**村**队**号。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0时07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饮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皖DJY***号小型轿车,沿长丰县下塘镇新合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纬二路交口处,被长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113mg/100mL,随后由长丰县下塘医院医生对曹某某抽取血液,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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