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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921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街**号**单元**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阜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4月3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阜新市**区**管委会退休,并开始领取养老金。2011年3月,阜蒙县劳动局(后更名为阜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为阜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阜蒙县分中心)工作人员通知刘某某到阜蒙县劳动局办理退休手续 (刘某某到**管委会工作前,在阜蒙县劳动局个人养老保险窗口办理了养老保险),后刘某某到阜蒙县劳动局隐瞒了其已经退休并领取养老金的事实,谎称个人档案丢失以补办档案的方式重新办理退休并领取阜蒙县劳动局发放的养老金,因当时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分属不同经办机构,信息未共享,不能发现刘某某已经在**管委会退休,刘某某在阜蒙县劳动局领取2011年5月至2019年2月的养老金合计134976.00元人民币。

2020年6月11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将其骗取的养老金全部返还到阜新市社会保险局阜蒙县分局离退休工资专户。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退赃等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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