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镇**村**号,住阳谷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于同年8月28日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1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驾驶鲁******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运河西路北关花园路口北欲上厕所,将车辆停在路边开车门时,与沿北关花园西路顺行骑电动车的徐文忠发生交通事故,致徐文忠受伤。同年5月10日徐文忠经抢救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同年11月6日,李某甲与被害人方达成和解,保险之外赔偿被害方损失21万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案发后李某甲当即拨打120、122,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置。
本院认为,李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与被害人方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其系退役军人,被政府安置在公益岗位,建议酌情从轻;其系过失犯罪,对社会危害性小;其系初犯,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再犯可能性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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