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图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图什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号
被不起诉人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53****2411,柯尔克孜族,初中文化水平,职业:农民(兼理发师),住阿图什****号,无前科。
被不起诉人曲***于2020年4月14日因故意伤害行为被阿图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在家。
阿图什市公安局通过【2021】曲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起诉的被不起诉人曲***故意伤害(轻伤二级)。
案件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其应享有的诉讼权利,2021年1月21日给受害人克******了诉讼权利义务,与值班律师认罪认罚, 传达了获得宽容的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对了证据。 现将本案终结,案件情况报告如下: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凌晨4:30时犯罪嫌疑人曲***和被害人***的***房子喝酒坐着,被害人克***准备回家,这个时候买***开着车路过,被害人克***的车,强行乘坐买***的车,不让他走,犯罪嫌疑人曲***拨打110电话,到现场的***派出所的警察来现场时,被害人克***说为什么让车走,往犯罪嫌疑人曲***的胸部打了拳,犯罪嫌疑人曲***朝被害人克***脸上打了两拳,导致克***受伤。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公安局刑事支队刑事科学技术所法医损伤程度鉴定书[2020]***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评定为克***赔偿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总之:被不起诉人曲***因殴打克***致伤,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认定为犯罪。 被不起诉人曲***态度好,充分供述自己的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受害者的叙述;3.证人证言;
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的依据。指控被告人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曲***未按合理方式处理争执,殴打致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不起诉人曲***在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互相协商一次就赔偿10200元。也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取得原谅,如实供述罪行,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把社会效益和“三效”有机结合,为了更好地体现从严处理与从宽处理结合的政策,认为对被不起诉人曲***没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受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克州人民检察院或者直接向阿图什市人民法院起诉。
阿图什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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