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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慕**,男,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01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住吴堡县宋家川镇****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2020年5月29日被吴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慕**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寇**向慕**(10万)、薛**(15万)、张**(5万)和董**(10万)共借贷了40万。当时约定利率月息为0.02%,期间总共付利息三十余万元,本钱一直未还。2013寇**借用榆林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承揽了吴堡县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项目水塘沟水土治理工程,2016年结算工程款时慕**和薛**即商量把该工程款中的40万元扣下抵还借款,便伪造榆林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以榆林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让吴堡县财政局把40万元工程款打在薛**卡上,薛**把他的15万元扣下后,剩下的25万元转给慕**,随后慕**付给张**5万元,董**10万元。2019年5月28日案发后,慕**和薛**把当时从吴堡县财政局取走的寇**承揽吴堡县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项目中水塘沟水土治理工程款的40万元返回吴堡县财政局账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慕**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慕**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得到榆林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及相关人员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慕**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吴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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