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市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绰号阿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7211976********,藏族,文盲,无职业,无前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青海省玉某藏族自治州玉某市***镇**村*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以玉市公(下)诉字【2020】10019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7日12时许,被害人马某某饮酒后与其妻子发生口角,就从家中拿了一把短匕首,装入裤子口袋内前往小舅子被不起诉人阿某位于下拉秀镇塔玛村的家中,之后被害人马某某提出要喝酒就让被不起诉人的儿子尕某某去他家中拿酒,尕某某因其姑姑不让拿就返回家中,马某某就自己回去拿酒拿烟,返回阿某家时阿某让家人关灯睡觉,马某某就去敲窗和门,被不起诉人阿某去开门,开门后二人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起来,期间被不起诉人阿某用右膝将马某某击倒在地,随后又从其左侧墙角处拿起木棍对马某某臀部进行击打,造成马某某身体不同程度受伤。
2020年3月23日经青海省西宁市昆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系胸部损伤,肋骨多处骨折、胸腔积液,其右侧第6-9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2月8日玉某市公安局依法传唤被不起诉人阿某到玉某市公安局某某某派出所接受询问,被不起诉人阿某在询问中主动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阿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事发后真诚道歉,并与被害人马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切实履行,已得到被害人马某某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某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附:被不起诉人阿某现取保候审至玉某市***镇**村*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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