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华,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革家人,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州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黄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01月09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01月08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华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01月0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害人兰某腊拿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找其侄儿被不起诉人兰某华帮忙注册微信、支付宝,兰某华因误会叔叔兰某腊拿走奶奶3万余元钱对其心声怨气,在帮被害人注册支付宝时,故意在自己的手机上登录兰某腊的支付宝。2019年12月20日当获知被害人兰某腊有一笔3.5万元的危房改造资金到账后,为报复兰某腊,兰某华通过支付宝转帐盗走了兰某腊的3.5万分元钱,并随意扫二维码挥霍了2.5万元,余下的1万元已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盗窃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兰某华与被害人兰某腊系叔侄关系,本案属于亲属之间的盗窃,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兰某华已部分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书;被不起诉人兰某华归案后,坦白认罪悔罪,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兰某华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兰某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院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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