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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关建军)(公开版)_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关某某交通肇事案)

  澄城检刑不诉〔2023〕56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5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澄城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3年3月3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9月19日决定对关某某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郭浩鹏,陕西秦澄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月26日18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关某某驾驶一辆银白色吉利小轿车(车牌号为陕E*****)沿211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澄城县庄头镇**村口南100米处时,与同方向前方行驶的段某某无证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段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亡人交通事故。经澄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关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关某某能够积极进行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01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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