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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冉碧芳)(公开版)_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巴检刑不诉〔2023〕5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91********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住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号,经镇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3年8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于2023年5月取得驾驶资格后,于2023年8月6日驾驶自家牌照为川GY****的小型客车,将其公公何某某、婆婆张某某、丈夫蒋某甲、儿子蒋某乙、女儿蒋某丙、同事李某某共六人载到镇巴县简池镇游玩,当车行驶至简池社区王坪小地名刘个田时,因下坡转弯,冉某某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坠入路外山沟坡地,造成一车七人不同程度受伤,其公公何某某伤情较重被送往镇巴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于2023年8月15日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事故发生后冉某某积极报警并施救,对死者做了善后处理,同车人员均出具了谅解书,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的行为符合不起诉的条件。

综上,对被不起诉人冉某某以交通肇事罪定性,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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