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沿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住沿河县**乡**村**路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沿河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9日18时,冯某明因陈某花江将两捆柴堆放在与其房屋相邻处,冯某明与陈某花发生争吵。冯某某听见争吵后手持木棒扔向陈某花,未能打到陈某花,陈某花顺手把木棒捡起打冯某某。冯某某又用洋铲打陈某花左脚小腿,致陈某花左侧腓骨上端骨折,冯某某右边面部受伤。经沿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花左侧腓骨上端骨折属于轻伤二级,冯某某右面部伤属于轻微伤。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沿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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